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及《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盈政发〔2008〕1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我镇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镇领导班子副镇长、各站所负责人及相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细则问责。
第三条 行政问责工作镇党委书记马家庚担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或涉嫌犯罪的,由纪委书记报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领导和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领导和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领导和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各机关站所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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