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盏西镇人民政府

盏西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2082    作者: 日期:2016/8/18

各村委会,镇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要求,现将盏西镇动物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盏西镇现开展的市场检疫工作,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私屠滥宰活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员为其检疫,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但为了确保全镇肉食品质量安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上市销售的鲜猪肉,由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实施畜牧站定点检疫,姐坎村实行肉样送检。

三、检疫人员取样时,屠商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四、未经检疫上市销售的鲜猪肉,一经查实,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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