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盏西镇人民政府

德宏州乡镇宣传干部管理七条规定

浏览量:17721    作者: 日期:2020/12/7

德宏州乡镇宣传干部管理七条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和州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力量,切实抓好全州乡镇宣传干部队伍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委组织部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农场)党委宣传委员、宣传干事和村(社)宣传员。

  第一条 各乡镇党委要选优配强乡镇宣传干部,县市委宣传部可以向县市委推荐宣传委员人选,由组织部门按程序进行选拔任用;宣传干事和宣传员的人选由乡镇党委确定,向县市委宣传部报备。岗位空缺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 各县市委宣传部对宣传委员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党委对宣传委员的具体分工,需向县市委组织部报批,同时向县市委宣传部报备,确保宣传委员专岗专责。宣传委员应定期向县市委宣传部汇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三条 每年县市安排给乡镇不少于5万元的宣传工作经费,宣传委员要督促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乡镇宣传工作经费由县市委宣传部根据县市财政和宣传工作情况统筹资金拨付。宣传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将在各县市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考评中扣分。

  第四条 建立健全培训备案制度,各县市委宣传部对乡镇宣传干部实行有计划的集中培训,并全面覆盖。每年乡镇宣传干部至少集中轮训1次,每次集中轮训不少于5天。州委宣传部组织的培训,宣传委员和宣传干事原则上不得请假。

  第五条 按照《德宏州强化乡镇宣传委员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德宏州乡镇宣传委员工作考核办法》对宣传委员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对在工作中有创新贡献的要进行奖励,考核结果报州委宣传部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排末位的宣传委员,报县市党委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务员(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干管权限进行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考核为“不称职”的,宣传委员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降职使用,宣传干事和宣传员由乡镇党委免去其职务。

  第七条 宣传员工作补贴按照标准由县市委宣传部考核后发放,年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按年度宣传员补贴100%发放,“基本称职”按年度宣传员补贴80%发放,“不称职”按年度宣传员补贴20%发放,剩余资金由乡镇统筹奖励给优秀的宣传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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