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和《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1〕28号)文件精神,做到统筹衔接、应救尽救,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盈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用2年左右的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各乡镇、农场社区)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县级按年度根据州级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及时调整,统一执行州级标准。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资金需求保障,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年度筹资缴费前,各相关部门将参保缴费对象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分类动态推送至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将救助对象及时精准更新到医保信息系统后推送至税务部门进行医疗救助类别识别缴费。城乡参保缴费对象以缴费时的身份为准,缴费时是普通人员后期推送为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不再退费,缴费时是救助对象人群后期调整为普通人员的,个人缴费不再补缴。不断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有效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认真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救、救有所帮。(牵头单位: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县税务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等四类人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突遭不幸家庭学生等,根据政策和不同教育阶段实际情况,给予资助。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为:学前教育阶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人每年300元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生活补助;非寄宿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小学每生每年500元生活补助,给予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生活补助;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有学习能力的学生学校送教上门;无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民政部门给予关爱。普通高中阶段,四类人员免学费并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500元。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费,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生活补助(前两年)。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给予国家奖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解决。(牵头单位:县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农场社区)
(五)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县住建局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住建部门可根据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六)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社会救助对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符合纳入就业救助条件的,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局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七)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及时修订应急救灾预案方案,做好与州级有关预案衔接,完善细化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自然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八)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严格执行《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好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残联,各乡镇、农场社区)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九)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健全完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救助金额在乡镇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直接给予救助,乡镇临时救助金审批最高额度可按上一年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50%内确定。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一)发展慈善事业。加快推进慈善事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信息管理系统,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税务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对象排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三)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将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等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级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十五)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六)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梳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清单,明确乡镇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办理条件、服务内容、救助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七)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广使用“一部手机办低保”APP,不断增强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能力,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农场社区)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调整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县、乡镇(农场社区)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农场社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按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十九)落实部门责任。民政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体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二十)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确保全县所有乡镇(农场社区)至少有一名专职民政助理员。推行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协理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或社区配备1人,人口5000人(含)以上的行政村或社区可配备2人,1万人(含)以上可配备3人。县财政根据困难群众数量及工作实际,将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救助活动。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各乡镇、农场社区)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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