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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浏览量:47125   作者:  日期:2020/6/10

关于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还易引发火灾事故,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等将对卫生县城、文明县城、园林县城创建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城市一定区域和时限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生较好的环境、社会效益。为此拟定了《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0710日(星期)在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2号公告上发布。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20名,其中:

1.年满18周岁,与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或者关注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将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法律工作者1名。

3.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名额为10名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或者传真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邮政编码:679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692-8180116;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6241730分。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将于2020629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盈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尹兴刚

联系电话:0692-8126879

1.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

2.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起草说明

3.听证会报名表

4.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20610

 

 

附件1

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

 

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人民政府研究,结合盈江县实际,决定划定盈江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限定时段:每日23:00-次日08:00;春节、元宵节及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不限定禁放时间,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

()县城限定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面积:14.6519平方公里,东至大盈江左岸滨江路,南至弄璋大桥,西至盏达河岸线,北至规划的环城北路,详见附件《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三)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9.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以上所列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凡一次性购买含药量3公斤以上烟花爆竹的,实行烟花爆竹购买实名制,由县应急管理局督促销单位(户)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登记台账,由经销单位(户)进行认真登记,并告知购买人禁放区域

(四)烟花爆竹经销单位(户)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国家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和民族传统节日需要举办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必须提前二十天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燃放。

(六)未达到行政审批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除禁放时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外,确实需要燃放少量烟花爆竹的,在确保安全燃放的情况下,需由燃放作业单位和个人配备燃放容器,清扫地面燃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

(一)平原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乡镇村(社区)委员会,共同管理落实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工作。

(二)县公安局依法按燃放等级审批许可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协助平原镇对禁放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在禁放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县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对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协同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零售经营许可严格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市管局负责办理非禁燃区的烟花爆竹销售工商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市容巡查,取缔在县城辖区范围内占道违章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损毁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六)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主流媒体、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切实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县直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工作职能,通过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鼓励群众落实禁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主题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签名活动等。

五、法律责任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辖区内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二)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烟花爆竹违法运输、违规燃放等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放时间段和全时段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由县住建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盈江县公安局:110

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692-8180337

盈江县应急管理局:0692-8117187

  1. 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违反规定是,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2

    关于《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还易引发火灾事故,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等将对卫生县城、文明县城、园林县城创建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营造安静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因此在城市一定区域和时限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生较好的环境、社会效益。

    二、拟定《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的依据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6类禁止燃放地点,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0201月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号建议及政协盈江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号提案,提出研究制定关于盈江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202065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NO.177,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等安全事故,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要求科学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三、《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的主要内容

《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主要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严格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法律责任、其他事项等六个章节。禁止时间和区域主要内容为:

禁止燃放区域限定时段:每日23:00-次日08:00;春节、元宵节及民族传统节日期间不限定禁放时间,鼓励不放和少放烟花爆竹。

县城限定时段禁止燃放区域:面积14.6519平方公里,东至大盈江左岸滨江路,南至弄璋大桥,西至盏达河岸线,北至规划的环城北路,详见附件《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墓园、陵园、殡葬场所指定燃放区外;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9.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1.军事设施所在地;

12.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敏感区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过程

20201月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号建议和政协盈江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号提案,均提出研究制定关于盈江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接到交办提案后,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及时研究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及参考州内周边县市禁限放政策,草拟了《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0515日组织平原镇、县直相关部门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就禁限放区域范围、限放时间、处罚条款、管理职责等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查后形成《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2020610

 

   [附件: 附件3《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附件: 附图:盈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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