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059487263X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贺罕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当事人: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688563062B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南甸路(原蔗糖局)
负责人:叶继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当事人: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52732496M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城北小区109—1号文蚌街遮安路口(芒市新一小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爱连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3月25日,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移交我局查办“2019.07.30非法串通投标案”,经初步审查,该案件当事人不存在非法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其违法行为符合我局管辖。经执法人员对移交的卷宗进行核查发现,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圆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报名,成为“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人之一,于2019年3月22日10时按时参加了该场拍卖会(拍卖地点: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一号开标室,拍卖企业: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当日以拍卖起始价1001.9721万元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参与拍卖会的竞买人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亚梁河分公司”)、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航公司”)与华圆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帮凑个报名数,只要参与就行,不用举牌”,拍卖会中上述两公司竞买人按照约定未举牌竞价,促使了华圆公司成为唯一举牌报价竞买人,最终以拍卖起始价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2019年2月15日,盈江县自然资源局(原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甲方)与盈江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委托书》,甲方将“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委托乙方公开拍卖交易,主要委托内容:一、委托交易宗地编号:2019—001;地块位置: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南侧;土地面积:13358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兼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二、委托交易方式:拍卖出让。三、委托交易起始价:壹仟零壹万玖仟柒佰贰拾壹元(¥10019721元),竞价阶梯:10万元(¥1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伍佰零壹万元(5010000.00元)。2019年2月20日,盈江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甲方)与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挂牌出让“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主要内容:标的二:标的编号:2019—001;用途:住宅兼商业用地;土地面积(公顷):1.3358;规格条件:建筑密度≤35%,绿化率≥30%,1.0<容积率≤1.5;标的位置: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南侧;出让年限(年):住宅70年、商业40年;拍卖参考价(万元):1001.9721;保证金(万元):501。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相关网站及德宏团结报发布《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公告》,同时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办理竞买人报名登记手续。
华圆公司在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知该宗土地于2019年3月22日10时由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主持拍卖的信息后,因该宗土地位于华圆公司已开发项目(傣黄名苑)旁,且报名条件符合公司开发意图,决定予以竞买,因担心报名竞买人数不足(少于法定三名竞买人),2019年3月上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团通过朋友******介绍,与妻子******来到中亚梁河分公司找到负责人叶继前相互见面认识,双方在商谈期间,杨家团请叶继前帮忙报名,凑个人数,鉴于大家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应该相互帮助,叶继前答应杨家团的请求,在分公司没有竞买意愿的情况下,同意帮忙报名,同时商定报名费由杨家团代为支付,报名资料由叶继前准备提供,叶继前向杨家团提供了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员工******三人的银行账户,2019年3月15日,杨家团通过******的银行账号******向******的银行账号******转入180万元、向******的银行账号******转入141万元、向******的银行账号******转入180万元,共计501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当日,叶继前安排公司员工将上述保证金转入盈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对公账户,过后,叶继前又安排员工******手工填写报名材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竞买申请书》,因不是有意愿竞买,只是为朋友帮忙,故叶继前没有现场考察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也没有亲自参加该宗土地拍卖会,而是电话联系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让******将身份证复印件带到分公司给他,并授权委托******代表分公司参加该宗土地拍卖会,同时嘱咐******只是帮朋友个忙,在拍卖会当天去坐一下,不用举牌,其他的不用管,如何报名会有人联系******。******到达分公司后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叶继前,并带走了相关的报名资料。第二天,一男子电话联系******,让其带上报名资料尽快到盈江县政务服务大厅找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报名,随后,******向该公司报名,并审核通过。
2019年3月10日,同样因为担心报名竞买人数不足(少于法定三名竞买人),杨家团电话联系积航公司副总经理******(与杨家团是朋友关系),表明有意竞买盈江县政府拍卖的一块土地(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利用公司的名义帮忙凑个人数,报一下名,鉴于大家都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并且又是朋友,******答应杨家团的请求,在公司没有竞买意愿的情况下,同意帮忙报名,并按照杨家团的要求准备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竞买申请书等报名材料,其中授权委托书、竞买申请书均为手工填写,而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当时没有确定,杨家团让******先空着,并盖好公司公章,因公司有业务******需要到昆明办理,故电话联系杨家团让其想办法到办公室拿报名材料,2019年15日—16日(具体时间记不得),杨家团找到积航公司******并拿走报名材料,过后,******电话联系杨家团,因公司无力缴纳保证金,杨家团同意由其代为支付,2019年3月18日,杨家团通过******的银行账号******向积航公司账户转入500万元,另有1万元通过其他银行账号向积航公司账户转入,2019年3月19日,杨家团电话联系******及******(两人均为杨家团开办的盈江县家团饲料经营部原员工)到公司,让两人代表积航公司到盈江县政务服务大厅找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报名,其中******为积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陪同人员,并带上报名材料,当日,******、******向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报名,并审核通过。
2019年3月18日,华圆公司将501万元竞买保证金汇入盈江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账户,3月20日,华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团持公司报名材料向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成功报名。
2019年3月22日上午10点,拍卖会在盈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开标室正式举行,华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团及妻子******,中亚梁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互不认识的两陪同人员,积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及陪同人员******均按时到达拍卖会现场,其中华圆公司竞买牌号为66号,中亚梁河分公司竞买牌号为16号,积航公司竞买牌号为18号,拍卖会上共上述三家竞买人,拍卖过程中,华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团举牌应价,中亚梁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积航公司委托代理人******履行约定“只参加,不举牌竞价”,实际促使华圆公司以拍卖起始价1001.9721万元成为“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受人。拍卖结束后,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按照约定将竞买保证金各501万元退还华圆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2020年3月25日,盈江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1、《移交案件材料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局侦办的“2019.07.30非法串通投标案”中华圆公司、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属于串通拍卖行为,因当事人未构成犯罪,根据管辖权限,依法移交我局查处的事实;
2、《诉讼证据卷》1卷,《拍卖资料》复印件129页及相关资料共5页,证明了拍卖会委托方盈江县国土资源局(现盈江县自然资源局)所委托拍卖的标的物“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式、交易起始价等情况,受盈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盈江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与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对该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华圆公司一次举牌应价,以拍卖起始价1001.9721万元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并办理了土地成交后的相关手续等事实;
3、《诉讼证据卷》1卷共204页,其中制作参与拍卖会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15份,银行提交杨家团、******、******、叶继前、******在2019期间的相关资金流动记录,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华圆公司提交公司账户资金流动记录,案件举报信件等材料,证明了三家公司在参加拍卖会前串通行为的始终,华圆公司作为串通行为的发起人,如愿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恪守与华圆公司拍卖前、拍卖中的口头约定“帮凑个报名数,只要参与就行,不用举牌”,相关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了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的竞买保证金由华圆公司代为支付,拍卖结束后,两公司按照约定将竞买保证金如数全额退还华圆公司等事实;
4、《诉讼证据卷》1卷共164页,其中制作参与拍卖会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18份,提取相关人员户口证明信息等材料,证明了拍卖会前,华圆公司为了顺利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私下邀约其他两公司帮忙,并达成“帮凑个报名数,只要参与就行,不用举牌”的口头约定,即私下约定华圆公司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拍卖会中两公司恪守约定,拍卖会后如数退还华圆公司竞买保证金的事实;
5、《诉讼文书卷》1卷共47页,《补充卷》1卷21页,证明了该局的办案经过、采取的措施,撤销案件后依法移送我局查处的事实;
6、《询问笔录》同步录像录音资料密封袋15袋、光碟16盘,证明了在对相关人员询问的整个过程中,该局执法人员采取了全程录像录音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我局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1、2020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该案件来源于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因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串通投标行为,而属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且未构成犯罪,符合我局管辖;
2、2020年4月14日至5月9日,执法人员3次对华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三家公司在参加拍卖会前恶意串通行为的始终,华圆公司作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发起人,为顺利竞买获得该宗土地,拍卖会前私下邀约请求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帮忙报名参加拍卖会,并达成口头约定“帮凑个报名数,只要参与就行,不用举牌,其他的事华圆公司会处理”,两公司出于朋友帮忙,在没有竞买意愿的情况下,答应华圆公司请求,随后,华圆公司为两公司代为支付竞买保证金,安排自己的原员工成为积航公司的竞买代理人,最终促使华圆公司在拍卖会上一次举牌应价成功,并以拍卖起始价1001.9721万元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等事实;
3、2020年4月15日至5月8日,执法人员2次对积航公司代理人******,1次对******的陪同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在拍卖会前,******、******与积航公司无任何关系,因两人均为杨家团开办的盈江县家团饲料经营部原员工,故杨家团安排******为积航公司代理人,******为陪同人员,两人按时为积航公司报名,代理积航公司准时参加拍卖会,完成杨家团的嘱咐等事实,并与杨家团的陈述相互印证;
4、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积航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与杨家团为熟人朋友关系,杨家团向******表明想竞买盈江县政府拍卖的一块土地,因担心报名竞买人数不足(少于法定三名竞买人),请求积航公司帮忙报名参加成为其中一个竞买人,同时,杨家团同意代积航公司支付竞买保证金,并将保证金转入积航公司账户,积航公司在无竞买意愿及未实际考察标的物状况的情况下,同意杨家团的请求,并准备提交参加拍卖会的相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为空白,由杨家团自行安排决定,积航公司收到杨家团转入的竞买保证金后,安排工作人员转入盈江县政务管理局对公账户,最终成功报名参加拍卖会,拍卖结束后,积航公司按照约定将竞买保证金如数全额退还华圆公司等事实,并与杨家团的陈述相互印证;
5、2020年4月20日至5月13日,执法人员2次对中亚梁河分公司代理人******(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受中亚梁河分公司负责人叶继前委托,代理分公司参与此次拍卖会的报名、竞买,拍卖会前,叶继前嘱咐******,报名是帮助一个朋友,如何报名会有人电话联系你,完成报名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拍卖会,拍卖会上只要去坐一下,不用举牌,其他的不用管,过后,******按时参加报名,准时参加拍卖会,期间未举牌,并与叶继前的陈述相互印证;
6、2020年4月21日至5月15日,执法人员2次对中亚梁河分公司负责人叶继前(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叶继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杨家团,杨家团向叶继前表明想竞买盈江县的一块土地,因担心参与报名的竞买人数不足(少于法定人数3人),请求中亚梁河分公司帮忙,并口头约定“帮助凑一个人数,只要参与,不用举牌,其他的事项不用管”,在中亚梁河分公司无竞买意愿及未实际考察标的物状况的情况下,叶继前答应杨家团请求,同意帮忙,但提出分公司无力缴纳竞买保证金,杨家团同意由华圆公司代为支付,随后,叶继前安排******为中亚梁河分公司参加拍卖会的代理人,参与报名及竞买,并嘱咐******报名竞买只是帮朋友一个忙,如何报名会有人电话联系你,完成报名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去参加拍卖会,拍卖会中只要去坐一下,其他的不用管,不用举牌,拍卖结束后,中亚梁河分公司按照约定将竞买保证金如数全额退还华圆公司等事实,并与杨家团、******的陈述相互印证。同时中亚梁河分公司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事实;
7、2020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理竞买人报名的情况,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共三家,其中华圆公司竞买牌号为66号,中亚梁河分公司竞买牌号为16号,积航公司竞买牌号为18号,拍卖会期间,只有华圆公司举牌应价,其他两家竞买人未举牌竞价,最终促使华圆公司在拍卖会上一次举牌应价成功,以拍卖起始价1001.9721万元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等事实,与其他竞买人的陈述相互印证;
8、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与杨家团为夫妻关系,华圆公司为中亚梁河分公司、积航公司代为支付的竞买保证是杨家团从******的建行盈江支行银行卡转出,拍卖结束后,两公司按照约定将竞买保证金如数全额退还华圆公司等事实,并与杨家团的陈述相互印证。
第三组证据:公司、个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1、杨家团提供《2019年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至6月工资表》原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同时证明该案其他相关人员不在该公司工作的事实;
2、杨家团提供盈江县家团饲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饲料门市部员工表》原件1份,证明了该经营部由杨家团个人开办,并依法取得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积航公司参与拍卖会的代理人******、陪同人******均为该经营部原员工的事实;
3、杨家团提供华圆公司与盈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华圆公司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已办结完相关出让手续,与******为夫妻关系的事实;
4、杨家团提供华圆公司《项目前期投入费用及停工停产损失情况》、《关于民营企业投资亿元项目的情况反映》及《申请书》原件各1份,证明了该宗土地已进行开发及投资情况,因案发停工的损失情况,该宗土地与其它土地成交价格对比和有关民营企业现状情况,对竞买人之间串通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利益请求回复等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6、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合法市场主体资格;《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受理竞买人的报名程序;
7、积航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证明了公司全权委托******协助配合处理该案件,公司只向杨家团提交了报名材料,未实际派出委托人参与拍卖会报名、竞买的事实;
8、******提交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4份,证明了******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2019年1至6月未开展实际业务,也未纳税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视听资料及函。
1、德宏州盛欣拍卖有限公司提交盈江县2019—001号土地拍卖会现场拍录视频光碟1盘、《证明》1份,证明了该场拍卖会拍卖公司已全程录像录音,视频中详实记录了拍卖会的全过程,拍卖会的主持单位、拍卖规则、拍卖纪律、拍卖参加人及竞买的基本情况,与******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
2、执法人员对参与拍卖会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步录像录音光碟12盘,证明了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询问事由,询问过程、执法程序等事实;
3、我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及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竞买土地一案的函》各1份、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及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竞买土地一案中是否损害他人利益的函》1份、收到回函1份,证明了本局已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告知于相关单位,就该违法行为是否损害委托方或他人利益向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函询,函复因未收到举报,无法认定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时证明此宗土地为二次供地、二次拍卖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提交的陈述申辩。
1、华圆公司向本局提交《关于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申请 》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所述理由的事实;
2、华圆公司向本局提交《申请书》一份及该公司法人在本局《送达回证》上签字,证明了该公司在本案中所陈述的理由,要求给予减轻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回了《听证申请》,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事实;
3、积航公司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依法免除处罚及所陈述理由的事实;
4、中亚梁河分公司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一份,证明了该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依法免除处罚及所陈述理由的事实。
2020年06月02日至0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盈市监听告字〔2020〕13号),对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1、对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11%的罚款:壹佰壹拾万零贰仟壹佰陆拾玖元整(1102169.00元);2、对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5%的罚款:伍拾万零玖佰捌拾陆元整(500986.00元);3、对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5%的罚款:伍拾万零玖佰捌拾陆元整(500986.00元)。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认定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轻微,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积极配合提供本案证据材料、处罚过重”为由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要求依法免除处罚;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以“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只起到辅助、次要作用,积极配合提供本案证据材料,没有获利”为由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要求免于罚款;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存在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为由提交了《申请书》,要求给予减轻处罚。
一、关于恶意串通的问题。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恶意串通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定,该条没有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修改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规定,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构成恶意串通行为,显然,当事人的行为属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行为,即构成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本局所调取的视频、录音资料证据与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已经构成华圆公司、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串通行为的证据链,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行为成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关于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只依法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至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即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局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进行认定和裁决。
三、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问题。当事人以违法行为轻微为由,要求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满足三个条件,且缺一不可,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先,法律法规没有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含义和情形作出明确解释,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涉案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案值巨大,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其次,案发至今,当事人没有主动纠正错误,即没有主动及时将违法拍卖所得土地重新归还委托方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和情形。
四、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问题。当事人提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且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申请减轻处罚,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华圆公司、积航公司、中亚梁河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理应做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但华圆公司为了达到竞买“盈江县2019—0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私下邀约无竞买意愿的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参加,两公司出于朋友帮忙,在未对标的物土地实际考察的情况下,答应华圆公司请求,报名成为该宗土地竞买人之一,在拍卖会中履行约定“只参加,不举牌竞价”,实际上约定并促使华圆公司以拍卖起始价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第(三)项“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规定,属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
本案中,华圆公司作为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恶意串通行为的主导者、发起人和受益人,为谋取自己的利益,在拍卖会前私下请求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帮忙,促使自己成为实际的买受人,其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出于朋友帮忙的角度,答应为华圆公司参加报名并成为竞买人,由竞争对手变为合作人,共同实施了恶意串通竞买行为,促使华圆公司以拍卖起始价成为该宗土地的买受人,虽具有主观故意,但属于跟从者、参与者且没有受益,参与、帮助作用缺一不可,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交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及材料,属首次违法,结合该标的物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及“(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华圆公司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对中亚梁河分公司和积航公司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盈江华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10%的罚款:壹佰万零壹仟玖佰柒拾贰元壹角整(1001972.10元);
2、对盈江县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河分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1%的罚款:壹拾万零壹佰玖拾柒元贰角壹分整(100197.21元);
3、对德宏积航投资有限公司处最高应价1001.9721万元1%的罚款:壹拾万零壹佰玖拾柒元贰角壹分整(100197.2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盈江支行(账户名: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08号)。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盈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