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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盈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原镇永胜社区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17478   作者:  日期:2018/9/5

(盈政安告〔2018〕1号)

 

为加快推进盈江县棚户区改造建设,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提高政府决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盈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原镇永胜社区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0月4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盈江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平原镇目瑙纵歌路159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人:刀鹏赞,电话0692-8953128,18313075156,邮箱409280267@qq.com。

三、直接到盈江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书面或口头反映。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盈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

平原镇永胜社区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盈江县棚户区改造总体方案的安排部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平原镇永社区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扎实推进工作,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切实改善平原镇永胜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树立城市新形象,统筹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第二条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63号)、《德宏州2018-2020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8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第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主体:盈江县人民政府

(二)委托征收部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盈江县国土资源局

(三)委托实施机构盈江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组织和产权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规划范围内机关团体、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土地、建筑物(含室内装修、室外附属设施)、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附图(永胜社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图)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采取全货币化补偿方式。征收本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组织和产权人所属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集体土地的,采取全货化补偿。

征收本项目规划范围内系小辛寨本寨村民使用集体分配宅基地上建房的,土地房屋征收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一事一议有偿安排宅基地,户均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土地价格按照集体用地征收价格执行

第六条  征收、签约、腾房期限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盈江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二)腾房交付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天内。

第七条 产权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房屋征收评估方案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开选取或者竞争性谈判选取,并予以公示。

(二)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时点、评估办法及产权认定,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性质、使用年限、装饰装修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评估。

(三)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测量评估时,所属产权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到场,评估内容清单应当由产权人确认。

(四)测绘与评估公司应当按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负责该项目片区所有土地、房屋的面积测绘及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真实、合理的测绘、评估报告。评估最终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公示。

第八条  土地认定

(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认定。

提供有效产权证的,给予认定;未持有产权证但能提供有效审批手续、证明材料的,给予认定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法律文书的,给予认定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其他情形应予以认定的,给予认定。

(二)土地有证认定

能提供有效产权证的,视为有证未办理产权证但能提供有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金缴费发票的,视为有证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但能在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到相关信息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后视为有证;小辛寨村民用于本户住房建设的集体土地,300平方米以内的土地视为有证,超出300平方米范围的视为其他集体土地(面积确定依据为《德宏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情形视为无证。

(三)土地面积认定

认定为有证的,面积以证载或者实际登记为准。实际用地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的,认真调查核实后进行确定。

认定为无证的,根据实际情况视为集体建设用或者其他集体土地面积以测绘公司实际测量、有关单位确认为准。

第九条  房屋认定

(一)房屋权属认定

提供有效产权证的,给予认定取得产权证但能提供有效审批手续的,给予认定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法律文书的给予认定存在争议的,划定争议范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先行认定,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认定其他情形应予以认定的,给予认定。

(二)房屋有证认定。

能提供有效产权证的,视为有证无产权证但能提供有效《建房批准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有证不能提供有效证件,但能在住建部门查询到相关信息的,经住建部门认证后视为有证其他情形视为无证。

认定为有证的,面积以证载或者实际登记为准。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的,认真调查核实后进行确定。

认定为无证的,面积以测绘公司实际测量及有关单位确认为准。

)房屋(土地)用途认定

原则上以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证书载明或者批准用途依据进行认定。

)商铺范围和面积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商铺是指大芒丙道路临街第一幢营业性建筑的第一层。商铺面积:以实际测量用于经营的永久性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条  补偿标准

项目规划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属的机关团体、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本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实施。对积极支持配合本项目实施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以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一)按房地产最终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的产权人全额补偿

(二)给予被征收的产权人搬家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核算一次性补助每户每平方米40元。

(三)给予被征收的产权人过渡期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按24个月计算。

(四)被征收的产权人是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属、低保户、重大疾病丧失行为能力人,搬家补助资金、过渡期补助资金在本条第(二)、(三)项的基础上各上浮50%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一)被征收的产权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商铺按1200元/平方米额外给予奖励,住宅按40000元/户额外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的产权人房地产评估总价5%的奖励资金

(三)签订征收协议后,30天内腾房交付并提交所属产权证书的,给予产权人房地产评估总价5%的奖励资金。

(四)被征收的产权人是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属、低保户、重大疾病丧失行为能力人的,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房交付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特殊奖励资金。

(五)被征收的产权人在与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30天内腾房交付的,每提前一天(含搬完当日)给予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的构成和发放

(一)补偿资金的构成:补偿总价=产权补偿资金+搬家补助资金+过渡期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7日内发放搬家补助资金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资金。

(三)被征收人腾房交付征收人后,7日内发放全部剩余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征收程序

征收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发出征收通知书被征收土地权属认定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认定被征收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复查评估并公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点交资金结算公示补偿结果。

对达不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需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被征收人凭《房屋点交证明》进行结算。若被征收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委托书,由受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职责

(一)征收人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2.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兑付相关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

3.落实规划项目内涉及小辛寨本寨村民新住宅用地的安排事宜

(二)被征收人职责

1.配合征收人做好登记、测绘、评估、协议的签订、搬迁等相关工作。

2.签订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配套设施。

3.自行结清被征收住宅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各项费用。

4.被征收房屋(土地)产生的债权、债务、产权纠纷、租赁关系等由被征收人解决。

5.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涉及产权变更但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涉及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6.被征收搬迁结束后,应及时交回土地使用证(宅基证)、房产证等相关产权证件及资料,并办理有关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凡属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对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不得转让、抵押房屋和土地权属。

(五)不得从事新的生产和种植活动。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一)被征收人对征收人做出的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后7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就被征收土地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盈江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已划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平原镇永胜社区片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本方案执行期间,若遇有方案规定以外特殊情形的,进行一事一议执行国家、省、、县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正式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盈政安告〔2018〕1号-附件-永胜社区象城路延长线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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