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
德财非税〔2017〕16号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企业: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现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表要求如实填报。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计算。
(二)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提供残联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平均人数证明,属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在征期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经批准减征免征的,应在征期内如实进行申报。
(四)用人单位申报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税机关催报并追缴。用人单位申报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残联审核,并取得人社(或工信委)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次年冲抵。
二、计算办法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统一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用人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后,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在计算过程中,“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计算结果,不作四舍五入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年初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资金安排计划,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及时缴纳。
(二)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加强管理、相互配合,共享信息数据,积极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促进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等媒体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将新实施办法送达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熟知新办法新规定,切实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遵从度。
(四)芒市地区属州直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芒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与此相关的工作,由芒市地税局与州残联、州财政衔接。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德宏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0月30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