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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4129   作者:政府办  日期:2010/10/15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盈政办发〔2010259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四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参合农民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为严格执行中央、省、州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认真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参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做好筹资工作,能保证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各乡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安排部署,及时加强完善领导机构,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本乡镇的筹资办法。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努力实现2011年参合率在95%以上的目标。

二、明确参合对象及筹资标准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门槛关。凡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乡村医生及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垦系统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在云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合登记手续。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从2011年起,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以后随着国家和省、州的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筹资标准。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当年缴费,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制度,2011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为20109251130

对全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需由个人缴纳的30元参合费用,由财政承担。对于符合前款资助规定,得到全额资助的农村居民不再重复享受。

三、做好筹资前农民人口基数的调查工作

筹资工作开展前,各乡镇要完成农民人口的基数调查工作,做到对农村居民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保证参合人数的真实有效。县财政、卫生、民政、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资助农村特殊群体参合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的资格认定、登记造册和助缴资金的落实;计生部门要做好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等资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登记造册和助缴资金的落实;卫生部门要根据民政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助缴人员名单及助缴资金,做好以上农村特殊群体的参合工作。

在筹资过程中,坚决按照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合。要以户口簿为主,认真查验出生、婚丧嫁娶和死亡病故等人口增减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乡镇要认真审核民政和计生部门核定的助缴对象,并填写《助缴参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一份报县合管办,一份报县民政局或计生局,一份存档。

四、严格执行农民自愿参合的各项规定

在筹资过程中,除民政部门、计生部门为其助缴对象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代垫、代缴,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严禁强迫乡村干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垫、代缴,以及强迫农民贷款缴纳参合费用等简单粗暴的错误做法。

五、加强对合作医疗收款收据的管理

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原则上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收费票据共四联:第一联存根交县财政非税局,第二联交付款人收执,第三联交乡镇合管办记帐,第四联交县合管办。开具收据前必须加盖各乡镇合管办公章,用完后统一由乡镇合管办审核、上缴,以确保全县票据的核销。作废收据必须四联都保留,不得撕毁,并在作废套页上注明作废字样。

六、及时归缴参合资金,做好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工作

各乡镇要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统一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做到日清日结,及时转存,所收资金由乡镇合管办暂存。为防范农民缴费资金滞留和风险,各筹资小组收缴的参合资金存入乡镇合管办基金专户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7天。筹资结束后,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各乡镇合管办于1220之前将所筹资金及利息以信汇方式一次性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民政及计生助缴对象的个人应缴资金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直接划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同时,对已缴纳参合资金的农户,要及时以户为单位发放统一编码的《合作医疗证》,保证参合农民能够及时就医补偿。

七、认真做好缴费情况登记和统计工作

要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表项目规范通知》(云卫合管办发〔200920号)要求,统一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登记表和统计表。要认真组织人员对《缴费登记表》、《村级统计表》、《乡级统计表》、《合作医疗证》、筹资款等进行审核,做到表、人、证、款相符。以村、组为单位填写好《合作医疗证》,经县合管办复核盖章后,由乡镇合管办组织发放。

八、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安排筹资工作经费15万元,并采取完成筹资任务数与工作经费挂钩的办法兑付,即在筹资结束时由县合管办考核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兑付。参合率在95%以上的乡镇,每完成一人补助工作经费0.8元(工作人员0.6元,乡镇政府0.2元);参合率在95%以下的,每完成一人补助0.7元(工作人员0.6元,乡镇政府0.1元)。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经费由县合管办直接兑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筹资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由县合管办直接兑付到各乡镇合管办,再由各乡镇合管办足额兑付到筹资工作人员。

九、实行周报制度

20101010后,各乡镇要在每周五前向县合管办报送工作进度(电话:8116857,传真:8116856),县合管办每周通报全县工作进度。

十、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制

为做好筹资工作,年初,县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列入了2010年卫生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各乡镇要做好筹资收缴人员的培训,使收缴人员了解参合农民信息采集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重要性。筹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缴费情况的登记和统计,统计表须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各乡镇上报的人数如有虚报,将逐级追究相关责任。筹资款实行专人管理,及时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筹资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特别要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及驻乡村工作队员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计划,采取边宣传发动、边收缴筹集资金、边审验的办法,确保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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