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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盈政发〔2008〕326号)

浏览量:8246   作者:  日期:2008/8/1

 

 

 

 

 

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盈政发〔2008326


  

 

 

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政府52号令)《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综字〔2008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展我县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中央省州县驻盈江各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含固工、合同工、计划外用工)的1.5至2接纳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此比例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1.5比例安置残疾人计算,结合我县近来的实施情况,应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总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比例)-上年度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2008年保障金征收按应缴数的35交纳。

三、征收方式

1.凡属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务必于20081120前交到县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由县财政从本单位公务经费中扣交。

2.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民办、非工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位直接缴纳到县残联或县残疾劳动就业服务所直接到单位收取,将收取的就业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

具体征收工作由县残联、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保障金的使用及管理

保障金收取后,统一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教育、文体、残疾人困难补助和残疾人危房改造;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和个体经营;经县政府审批,直接用于全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及残疾人事业。

附:2008年盈江县按比例残疾人就业及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登记表。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