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盈江县县级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盈江县县级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盈江县县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除外);盈江县县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取消后的处理方式予以办理。
二、做好工作落实
县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将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到单位及具体办事窗口,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清单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保留清单外,不再索要其他证明事项。
三、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县级各部门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调整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相应作出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在各部门调整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对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适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 1.盈江县县级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 [附件: 2.盈江县县级各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2022年)]
盈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