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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1943   作者:  日期:2025/5/13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全县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自通告发布起,对新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整理归档等工作,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从即日起,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双方协商后,经村民小组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并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审批办理。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

1.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批程序。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后签订流转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及以上的审查审核程序如下。

1.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后,应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表和协议书》《盈江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村(居)委会对流转意向表和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核。

2.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证明材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经营主体章程;企业征信证明材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3.作出受理决定及分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的合要求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符合要求开展逐级分级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的,由州农业农村局审批。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审批不通过的,由审批单位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种植不能实现一季粮食作物的土地流转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全县各村(居)委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妥善处置。对破坏耕地耕作层和种植条件、破坏耕地生态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联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嫌非法流转、哄抬地价等扰乱农村土经营权地流转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流转土地、违反土地使用要求等行为进行举报。

六、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692—8180259

县自然资源局:0692—8180542

平原镇人民政府:0692—8180419

旧城镇人民政府:0692—8977013

那邦镇人民政府:0692— 8925010

弄璋镇人民政府:0692— 8988017

盏西镇人民政府:0692—8955030

卡场镇人民政府:0692—8944013

昔马镇人民政府:0692—8973010

太平镇人民政府:0692—8911013

新城乡人民政府:0692—8986010

油松岭乡人民政府:0692—3013889

支那乡人民政府:0692—8958971

芒章乡人民政府:0692—8956610

苏典乡人民政府:0692—8945510

勐弄乡人民政府:0692—8948810

铜壁关乡人民政府:0692—89755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