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2267 作者: 日期:2017/6/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
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
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
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
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
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
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
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全省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供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举办
会议使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可以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执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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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
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处理投诉、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全省党政
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州(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
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
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督促本
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
协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议定点管
理;负责加强宣传,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知晓会议定
点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负责在公布的会议定点
场所名单范围内,选择常用的会议定点场所并签订合作协议,细化
收费价格、服务要求等协议内容。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
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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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
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党政机关会议的
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
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
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
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价格。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
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
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价格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州
(市)财政局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
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各级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
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
标。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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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负责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州(市)财政局应当
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指定网
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
政部备案,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全省会议定点场所名单。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根据
工作需要,执行中可以增加会议定点场所。增加会议定点场所应当
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续约条件的,
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
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
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
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州(市)财政局审核同
意后修改指定网站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注销
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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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
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
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会议
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要求、会议费开支标准及会议
费预算,会议审批制度中应当包含会议定点管理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选择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协议价应当符
合会议费开支标准及会议费预算,不得到协议价高于会议费开支标
准及会议费预算的会议定点场所以及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会议,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出协议的
服务项目和要求,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以虚列会议天数、人数等
形式开具虚假发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部门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
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西
双版纳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从严控制,
严格审批,召开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价格
低于会议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场所或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未纳入会议定点场所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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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
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到价格高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
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加强会议费支付管理,对会议费支付业务进行实时监控。预算执行
动态监控报批业务中,对涉及不在会议定点场所以及本单位或本系
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举办的会议费支
付,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通过,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会议承办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违反会议定点管理要求举办会议
的,除不得支付相关费用外,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采用转账或公务
卡方式结算会议费。会议定点场所以及单位或系统内部会议室、礼
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承接的党政机关
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
备履行协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清洁卫生、食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协议价格,不得超过协议价格收
费。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承接会议服务标准和质量,不得因价
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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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负责会议定
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州(市)财政局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拒绝参加下一轮次的会
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惜售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
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会议费发票或在会议费发票中开具除会议费以
外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
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
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
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