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财政局

云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2267    作者: 日期:2017/6/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 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 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 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 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 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 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 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全省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供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举办 会议使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可以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执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 4 — 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 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处理投诉、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全省党政 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州(市)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 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 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督促本 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 协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议定点管 理;负责加强宣传,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干部职工知晓会议定 点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负责在公布的会议定点 场所名单范围内,选择常用的会议定点场所并签订合作协议,细化 收费价格、服务要求等协议内容。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 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 要。 — 5 —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 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党政机关会议的 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 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 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 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价格。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 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 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价格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州 (市)财政局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 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各级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 等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 标。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 — 6 — 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负责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州(市)财政局应当 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指定网 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 政部备案,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全省会议定点场所名单。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根据 工作需要,执行中可以增加会议定点场所。增加会议定点场所应当 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续约条件的, 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 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 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二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 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州(市)财政局审核同 意后修改指定网站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注销 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 7 —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 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 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会议 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要求、会议费开支标准及会议 费预算,会议审批制度中应当包含会议定点管理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选择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会议的,协议价应当符 合会议费开支标准及会议费预算,不得到协议价高于会议费开支标 准及会议费预算的会议定点场所以及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会议,不得向会议定点场所提出超出协议的 服务项目和要求,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以虚列会议天数、人数等 形式开具虚假发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部门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 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西 双版纳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并从严控制, 严格审批,召开会议地点应当优先选择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价格 低于会议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场所或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未纳入会议定点场所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 — 8 — 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 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到价格高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 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加强会议费支付管理,对会议费支付业务进行实时监控。预算执行 动态监控报批业务中,对涉及不在会议定点场所以及本单位或本系 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举办的会议费支 付,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通过,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会议承办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违反会议定点管理要求举办会议 的,除不得支付相关费用外,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采用转账或公务 卡方式结算会议费。会议定点场所以及单位或系统内部会议室、礼 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承接的党政机关 会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 备履行协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清洁卫生、食品质量、服务质量等 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协议价格,不得超过协议价格收 费。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承接会议服务标准和质量,不得因价 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 — 9 — 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负责会议定 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州(市)财政局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拒绝参加下一轮次的会 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惜售等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 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会议费发票或在会议费发票中开具除会议费以 外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 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 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 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 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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