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弄璋镇人民政府

德宏州精准扶贫要点选编(第四部分)

浏览量:24025    作者: 日期:2018/11/29

第四部分 德宏州扶贫政策解析

 

一、到户产业扶持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按照贫困户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帮什么的原则,围绕一户一个以上稳定致富增收产业的目标,因户制宜,因人施策,不搞一刀切。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补助标准为0.5万元至1万元/户,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政策不叠加。已享受景颇族、阿昌族产业帮扶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由各级扶贫、财政、民宗、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一)易地扶贫搬迁6类区域:搬迁对象主要是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整村搬迁需要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同步实施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6类区域: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公共服务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地方病高发地区;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村落内部置换宅基地等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二)易地扶贫搬迁精准识别的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精准识别要求是三优先、两不纳入三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纳入: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的不纳入;原居住地、原自然村、原址拆除重建,不能通过挪穷窝实现换穷业的不纳入。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按人补助,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2万元/人,拆旧建新奖励6千元/人,同时取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6万元/户的贷款,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自筹资金不得超过1万元的政策标准。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户,继续执行到户补助政策,补助不低于1.5万元/户,贷款6万元/户。由各级发改、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四)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政策。1)建房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建设方式。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统规联建和自建。集中安置区在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实行统规统建,同步搬迁人口可根据农户意愿实行统建、联建、代建或自建。(3)宅基地标准。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或州(市)人民政府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落实11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绿。(4)签订三个协议。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各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书,包括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实行一书三协议,统一签订,扎实推进搬迁安置、建新拆旧和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脱贫销号相关工作。

(五)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严格实行分类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要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只能用于纳入国家下达我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指标,不得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县市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

(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和就业扶持。坚持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要求,集中安置点实现三个同步,即同步制定实施集中安置点产业规划,同步制定落实搬迁贫困群众就业计划,同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1户、脱贫1户。

(七)易地扶贫搬迁保护传统村落要求。保护传统村落政策,严禁拆并传统村落,严禁在传统村落内插花安置或依托传统村落扩建新村。因重大原因确需搬迁并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须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财政部门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备案。

 

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三最两就原则。三最即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CD级危房)、经济最贫困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即采取就地、就近重建、加固改造农房。

(二)经认定的“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改造建设方式:1.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2.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3.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

(三)新建农房面积要求:“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

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

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能力较弱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四)开展分级分类补助: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1.4万元/户,省级补助资金0.7万元/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万元。各县市要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农户按照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兜底帮建三类,科学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用好用活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平均分配。对预下达任务中已提前开工实施的4类重点危房改造对象要组织逐户核查,其中不属于4类重点对象或拆除重建的危房面积未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要求建设的,不得列入省、州级危房改造计划任务范畴。对于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但住房安全性未达到要求的,各县自筹资金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五)金融支持政策: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按照贴息贷款规模的3%设立风险补偿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1:1:1的比例筹措并拨付各县市。

()4类重点对象识别和危房认定程序:精准识别4类重点对象。4类重点对象的精准识别由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具体负责,建档立卡由扶贫部门负责,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由残联部门负责。精准认定房屋危险等级具体程序是:由县(市)住建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的农村工匠,按照《云南省农村危险房屋认定指南(试行)2017》,在扶贫、民政和残联正式提供的贫困对象名单范围内,逐户现场查勘,认定房屋危险等级并提出加固改造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七)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程序:农村危房改造必需严格落实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程序。

(八)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求:1)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2)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3)全面实行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4)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检查;5)全面保障基本的管理能力。

(九)农村危险房屋认定概要:农村危房由县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2017》进行认定。农村危房分为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体危房。

 

四、教育扶贫相关政策

(一)学前教育补助

1.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前教育资助。从2016年起,对3-5周岁就读学前教育的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学前教育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州、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其中,州和芒市、盈江县、瑞丽市按3:7,州和陇川县按4:6,州和梁河县按5:5比例承担)。由各级财政、教育、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2.政府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金用于资助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以及对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资助,资助时间从2011年秋季开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幼儿园组织实施。

(二)义务教育补助

1.免除学杂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年每人90元,初中每年每人补助18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

2.寄宿生生活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由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各级财政、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学校实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每年以200天算,每人每天4/生,每人每年800元。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

4.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生活补助。补助范围为人口在30万以下的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8个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初中)生活费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实施。

(三)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补助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中职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和藏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2.省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中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3.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4.雨露计划。对中、高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给予享受扶贫助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中央、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足额安排,各级财政、扶贫、教育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5.技工院校学生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就读的,在校学习期间,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学费补助。由各级教育、人社、扶贫部门和技工院校组织实施。

6.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职学生书费资助。对考入中职学校的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州、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书费资助(其中,州和芒市、盈江县、瑞丽市按3:7,州和陇川县按4:6,州和梁河县按5:5比例承担)。由各级财政、扶贫、教育组织实施。

(四)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补助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一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中支出,各级财政、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2.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从中央、省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扶贫、残联、民政和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3.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扶贫、和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4.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普通高中学生书费资助。对考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普通高中学校学习期间,除享受其他资助政策外,由州、县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生的书费补助(其中,州和芒市、盈江县、瑞丽市按3:7,州和陇川县按4:6,州和梁河县按5:5比例承担)

(五)普通高校(含研究生)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人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300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奖金共计1000万元。其中,博士研究生100名,硕士研究生800名。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20000元。从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3.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人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130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4.国家助学金(本专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对普通高校本专科、民族预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5.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80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6.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奖学金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7.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从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8.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奖励资助高校全省政府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奖学金 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9.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全日制高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级财政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10.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对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从2014年至2020年,每年新生4000名。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11.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省教育厅和普通高校组织实施。

12.建档立卡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云南省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户大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13.“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云南省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在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14.德宏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资助。从2016年起,考入本专科院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本专科学习期间,除享受其它资助以外,由州、县市财政给予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其中,州和芒市、盈江县、瑞丽市按3:7,州和陇川县按4:6,州和梁河县按5:5比例承担)。由各级财政、教育、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15.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路费资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资助标准为: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各级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

1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普通本专科(含预科)或研究生的,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由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五、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一)助缴标准。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180元,根据省民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扶贫办、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712号)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已经由民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外,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通过盘活存量、消化结余、用好增量的方式予以落实。由各级人社、卫计、民政、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二)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98)、《德宏州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扶贫工作的通知》(德健扶发〔20181号)文件精神,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二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免起付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省、州医疗机构(三级)70%,县级(二级)85%,乡级(一级)9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赔付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住院费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住院费用由定点医院按医保、民政救助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一站式结算。对于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行延期(分期)还款惠民政策。建档立卡户贫困人口门诊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慢性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比普通居民高1020个百分点。由各级人社、卫计、民政、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三)大病集中救治。根据《德宏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德卫计发〔2017110号)和《云南省健康扶贫2018年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要求,对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中德宏州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尘肺、宫颈癌、乳腺癌等1319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由各级人社、卫计、民政、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四)医疗救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总共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由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五)慢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我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1750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在所在地区的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由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服务。签约服务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6元,其中:医保基金承担12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承担12元、个人承担12元。由各级人社、卫计、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六)重病兜底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本县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医疗费用兜底保障经办机构。由各级人社、卫计、民政、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六、生态扶贫相关政策

(一)生态产业扶贫标准

1.木本油料提质增效补助标准:每亩补助资金100元,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级林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低效林改造补助标准:每亩补助资金100元,其中:直接补助每亩95元,工作经费每亩5元,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林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生态扶贫标准

1.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8元;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其中:10元补偿费到集体或个人,5元管护费由省、州、县市林业部门统筹使用),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林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标准:国有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8元,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14.25元。(其中:10元补助费到集体或个人、4.25元管护费由县市林业局统筹使用)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林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3.建档立卡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由各级林业、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

(一)转移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创办合伙经营企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根据合伙人数给予每人1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由各级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年度《云南省职业技能分类培训指导目录》所列职业工种,按600—1600/人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按不超过1400/人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各级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3.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比照进城落户农民享受创业就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扶持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员有序实现市民化。

4.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组织劳务输出。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凭组织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明、履行劳务合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输入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力用工登记名册、企业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省外转移每人300元,县外转移每人200元标准申报补贴,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5.发放交通补助鼓励外出务工。跨省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凭车票向输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交通补助,车票价格超过上限标准和按上限标准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车票价格给予补助,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二)接收安置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接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吸收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助企业1000元。从州县(市)财政配套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级人社、财政、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八、社会保障补助相关政策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执行新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80元/人.年。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发放:城市低保按补差发放;农村低保按ABC分类补助发放,即A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按232元/人/月发放;B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按172元/人/月发放;C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人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按122元/人/月发放。从中央、省、州、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中列支,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全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执行新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70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从中央、省、州、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列支,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18年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补助标准为1074元/人.月;机构养育儿童补助标准1774元/人.月。从中央、省、州、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中支出,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九、金融扶持补助标准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可申请不高于5万元的小额贷款,还款周期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由各级扶贫部门组织实施。

用途:扶贫小额信贷是支持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        

特点:一是手续简便,贫困户不需要向银行提供抵押或担保。二是成本低,基准利率放贷,享受财政贴息。三是期限长,贷款最长期限可达3年。

办理的程序:凡有发展愿望、生产能力、发展项目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有资格申请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年龄条件。

一般可参照五步法,即: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见扶贫小额信贷办理流程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以上政策和补助标准如遇国家和省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十、资金管理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4.弥补企业亏损;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德宏州纪委监察局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重点查处内容:

 1.查处扶贫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查处脱贫攻坚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搞变通、兑现打折扣,落实扶贫政策时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未落实公开制度等问题;扶贫领域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办事不公、态度恶劣等,致使出现资金大量沉淀、项目严重拖延、帮扶效果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脱贫减贫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或故意弄虚作假、授意编造脱贫数字、出具虚假文件材料、指使数据造假,让贫因人ロ被脱贫的问题。

2.查处落实扶贫领域两个责任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查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扶贫项目落实、扶贫资金监管和扶贫领域违纪问题查处中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导致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频发,或者对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3.查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及索要好处费”“雁过拔毛等问题。

4.查处其他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在低保、五保、贫困户就业、危房改造、生态神补偿、救灾救济、易地搬迁、扶贫贷款、贫困地区涉农补贴等各项资金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出现的挤占挪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贪污索贿、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问题。

5.查处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重点查处产业扶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结算报账等环节中官商勾结、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侵占、失职渎职、受贿索贿、挥霍浪费,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推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 。

 

十一、驻村工作队员管理

(一)驻村扶贫工作队主要职责:

1.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组织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2.参与精准脱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建强基层组织。开展农村党支部规范化达标创建,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政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农村领头雁培养工,帮带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 帮助规范基础党务工作。

4.推动乡村善治。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 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乡村和谐稳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二)驻村扶贫工作队总队长、副总队长责任清单

1.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2.负责全县驻村工作队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在岗履职、发挥作用。

3.协助抓好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制定实施,对重大扶贫政策、扶贫项目跟踪督查。

4.协助推进全县挂包帮定点扶贫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挂包帮部门 单位) 贫困县资源共享、工作互动、精准发力。

5.协助抓好全县基层党建工作,推进整县提升、整乡推进、百村示范、千组晋位

6.完成省委组织部、州()党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交办事项。

(三)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责任清单

1.帮助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突出抓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

2.推动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协助抓好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易地扶贫搬迁等难点工作,监督用好扶贫项目资金。

3.从严从实抓好工作队员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工作队员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工作队员履职尽责。

4.协调包村部门(单位)落实挂包帮责任,协助结对帮扶干部开展帮扶工作,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办好事实事。

5.宣传贯彻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做好贫困群众教育引导工作,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6.完成总队长(副总队长)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事项。

(四)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队员责任清单

1.认真学习政策业务,广泛深入宣讲,当好扶贫政策宣传员。

2.定期到组到户走访,解决实际困难,当好脱贫致富组织员。

3.精准识别精准施策,推动工作落实,当好脱贫攻坚战斗员。

4.监督扶贫资金使用,推进村务公开,当好项目资金监督员。

5.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倡导文明新风,当好移风易俗引导员。

6.完成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村党组织书记交办事项。

(五)挂包帮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七项职责:

1.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认真完成挂包帮工作任务,结对挂包贫困村、贫困户。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涉农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协助监督、检查各类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组织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走访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和送温暖活动。

2.根据挂包村的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贫困村科学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促进贫困村整体脱贫。贫困村不脱贫,挂包帮扶单位不脱钩。

3.发挥部门(单位)优势,统筹各类资源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贫困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根据当地实际,帮助贫困户培育和发展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解决就医、就学等困难,实现增收脱贫。

4.帮助改善贫困村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础设施;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等实际困难。

5.帮助贫困村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切实把素质好、能力强、作风实的优秀干部派出,与单位工作全脱钩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落实好派出队员的工作经费和食宿补贴,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7.按要求总结上报部门(单位)挂包帮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明确阶段性任务。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工作落实。驻村工作队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 开列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考勤管理制度。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村,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200(含因公出差),驻村期间每天签字报到,定期公示在岗情况,严禁代签考勤、走读帮扶。第一书记(工作队长) 每月汇总在岗情况,经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党委。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工作队员需报第一书记 (工作队长) 和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报乡镇党委备案;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需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总队长(副总队长)审批, 并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总队长、副总队长需经县(市、区)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州()党委组织部备案,正常工作日外出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在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驻村时间的前提下,每季度可安排工作队员轮休1次,时间不超过1周,每批轮休人员不超过1/3

3.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月向乡镇驻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每季度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思想、 工作、 学习情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队员统一安装 云岭先锋手机APP,驻村工作队每周记录上传工作动态,工作队员实时记录上传工作日志,对工作队员学习培训、在岗履职、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队员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一书记 (工作队长)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总队长(副总队长)和上级组织、扶贫部门报告。

4.纪律约束制度。工作队员要做到八必须、八严禁”:必须自觉看齐,严禁妄加议论;必须驻村入户,严禁挂名走读; 必须踏实干事,严禁欺骗群众;必须按章办事,严禁优亲厚友; 必须崇德向善,严禁参与赌博; 必须尚俭戒奢, 严禁酗酒滋事; 必须廉洁自律, 严禁收受财物; 必须洁身自爱, 严禁伤风败俗。 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纪律警示牌,发放纪律提醒卡,督促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

5.分片包组制度。工作队员要分组联系村民小组,定期到组到户走访,每季度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贫困户不少于1次,每年遍访所负责村民小组非贫困户不少于2次,宣传脱贫攻坚政策,推动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落实。在贫困户建立明白卡,记录入户走访、精准帮扶等情况。

6.民主评议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民主评议办法,各驻村工作队具体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1次工作队员民主评议,邀请村组干部、党员代表、贫困群众代表和非贫困群众代表参加,工作队员逐一述职,参会人员现场评议打分。评议结果汇总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队员评先评优、召回问责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驻村工作队员组织保障

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各项待遇不变。由省财政统筹,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每人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为全省贫困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每人每年安排1万元工作经费。各州市、县(市、区)财政相应安排工作经费。省、州市、县(市、区)派出单位每年分别为本单位派出的驻村工作队员,每人安排不少于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工作经费。派出单位可利用公用经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工作队员生活补助;为派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 (市、区)的工作队员按标准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年安排工作队员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驻村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假15天。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工作队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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