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由党政办具体负责管理,包括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时,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决定; 1000元以上的,报乡长审批。如特殊情况因公外出发生维修保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驾驶员确定在当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出差回来后经党政办核实后并写清维修理由和项目,再由财务进行核销。车辆维修须及时结账,不得拖延,报账时出具发票和明细清单。
(二)日常用车统一由党政办分派,出车时驾驶员要提前到党政办进行出车登记(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要归库管理,不得随意停放。
(三)完成出车任务后,驾驶员要认真检查车况,如车辆有问题的要及时和党政办反映,以免造成车辆安全事故。
(四)公车调配原则上优先保证主要领导,遇紧急情况则视情况而定。
(五)不准开车去办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因特殊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使用车辆人员责任
(一)使用车辆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安全第一。出车期间严禁喝酒,不开疲劳车、情绪车。因肇事或违章被吊销驾照需进行复考的,复考费自理。
(二)车辆使用人员要爱护、保管好车辆,确保用车安全。出车期间车辆停放要安全,门窗关锁好。如因车辆随意停放或门窗不锁而发生车辆被盗、零配件被盗、车内财物被盗、车辆受损,责任由车辆使用人员承担。
三、停车规定
(一)使用车辆人员要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停放车辆后要认真检查安全防盗系统,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确需停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保证安全。凡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罚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节假日、休息时间,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需要出车的,须经党政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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