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盈江县审计局自
一、基本情况
二、盈江县财政局管理的“5·24”“5·3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截至
三、跟踪审计情况
盈江县“5·24”“5·30”地震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涉及被审计单位29个,截至2016年11月30日,各部门和单位累计收到盈江县“5·24”“5·30”地震恢复重建资金101 140.4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75 826万元,省财政资金18 477.5万元,州级资金1 185.5万元,县级资金5 649.2万元,自筹资金2.2万元;累计支出项目资金81 062.09万元,预付工程款4 944.92万元;应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 792.07万元;收支相抵,截至11月30日,管理使用“5·24”“5·30”地震恢复重建资金部门和单位项目资金累计结余16 925.46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9日,盈江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阶段性审计报告23篇,其中:县直单位20篇,乡镇1篇。
四、基本建设项目送审情况
对恢复重建阶段项目,除民房重建之外的民生改善、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增收产业四大工程建设共细化为1 039个项目,经过梳理和研究,除取消项目6项,国企、省管单位实行报账制无法跟踪审计85项,对剩余的948项,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县审计局采取财务收支审计与工程量复核审计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其中:财务收支审计617项、财务收支与工程量复核审计331项。
截至
对审计核减1670.78万元,建设单位已按《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金额,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予以扣减,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审计建议
(一) 各单位应按照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书》审定项目金额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资金,不得违规多付工程款;对涉及5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书》作为支付依据,不得无依据支付项目资金。
(二)加强项目内部控制管理,认真做好完工程项目后续监管工作,并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的移交管护手续,保证工程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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