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和粮食安全观念,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确保农地农用。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三、严格耕地保护。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开展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严禁未经批准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苗木、绿化造林;严禁在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严禁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严禁工商企业、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社会资本未经批准流转土地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耕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严禁任何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撂荒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连续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不得给非本村村民分配宅基地建房,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禁“明租实买”等行为,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发证。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禁止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禁止非法出售、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六、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以设施农业为名圈建围墙、进行非农建设的,一律坚决彻底拆除,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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