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办事人到我乡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三条 限时办结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干部职工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六条 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相关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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