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及领导,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大型活动是由本镇农村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超过500人)的集会或集体性活动。
三、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1)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向盏西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2)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党政部门根据经县级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
(3)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在举办日期的一周前向镇政府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大型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和联系办法等,邀请镇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4)镇政府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活动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要求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5)申请举办大型活动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同举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
(6) 镇政府认为按申请的时间、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将会影响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可以变更举办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7)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可以撤回申请或决定取消大型活动。取消活动的,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及预定的参加者,参加人已经集合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负责做好人员解散工作。
(8) 镇政府根据职责范围接受并审批申请,重大活动应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经镇政府审批的大型活动,由镇政府备案。镇政府对活动的举行负有监督责任。
四、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原则:
(1)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凡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大型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镇政府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4)不得在人口聚集地及办公场所举办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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