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盏西实际,现就建立《盏西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镇兽医站:主要负责对畜禽加工业的指导和管理,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其它畜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严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宰窝点;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卫生院:主要负责各类食堂和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求援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学校:主要负责中、小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督导学校和幼托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报告制度;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工作的督查工作。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3、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爱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6、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1、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镇食品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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